民權中心外部執法辦公室負責管理和執行適用於以下方面的法律:

  • 根據《勞動力創新和機會法案》(WIOA)第一章獲得財政援助的人;
  • WIOA 第 121(b) 條列出的通過One-Stop/美國就業中心勞動力發展系統提供計畫或活動的One-Stop合作夥伴,;
  • 僅針對殘疾人事務,州和地方政府及其他運營與勞工和勞動力相關計畫和活動的公共實體,無論是否接受聯邦財政援助;以及
  • 未包括在上述類別中的美國勞工部 (USDOL) 財政援助或實施專案接受者。

以下是一些示例:

  • 針對成年人、青少年和失業工人的 WIOA 計畫
  • 州就業服務計畫
  • 針對老年工人的老年社區服務就業計畫(SCSEP)
  • 貿易調整援助計畫
  • 聯邦為美洲原住民、流動和季節性農場工人提供的就業和培訓計畫,例如國家農場工人就業計畫 (NFJP)
  • 失業保險計畫
  • 就業工作團
  • 由勞工部機構管理的其他補助計畫

CRC 外部執法辦公室負責處理、調查並作出基於以下情況的歧視投訴決定:

  • 種族;
  • 膚色;
  • 宗教(包括未能給與照顧);
  • 國籍(包括有限的英語水準);
  • 年齡;
  • 性別(包括懷孕、性取向和性別認同);
  • 殘疾(包括未能提供無障礙設施、住宿或改造,或同樣有效的溝通);或
  • 政治立場或信仰。

有時,CRC 的外部執法辦公室還可以基於以下理由執行禁止歧視的法律:

  • 公民身份/獲准在美國工作的合法移民的身份(適用於 WIOA 相關計畫或One-Stop合作夥伴通過One-Stop系統提供的其他計畫或活動的受益人);
  • 參加根據 WIOA第一章獲得財政援助的計畫或活動;
  • 父母身份(在聯邦政府舉辦的教育和培訓專案中,例如就業工作團)。

CRC 的外部執法部門還處理以下投訴: 
對在涵蓋的計畫或活動中採取以下任何行動的個人進行報復或恐嚇:

  • 提出歧視投訴;
  • 反對違反民權法的非法行為;或
  • 向調查、合規審查、聽證會或任何其他類型的民權相關活動提供資訊、作證或參與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