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中心( CRC )的使命是通過管理和執行各種民權法律來促進非歧視和平等機會。 這些法律保護:

  • 勞工部( DOL )員工和勞工部就業申請人,以及
  • 申請、參與、工作或接觸由勞工部或在某些情況下從其他聯邦機構進行或接受經濟援助的計畫和活動的個人。

我們通過調查和裁決歧視投訴、進行合規審查、提供技術援助和培訓,以及制定和發佈民權法規、政策和指南來履行這一使命。 如果您認為自己是我們保護的團體或我們服務的實體的成員,我們建議您閱讀本網站上的資訊,瞭解我們是否以及如何為您提供幫助。

主要職責

CRC 的外部執行辦公室( OEE ) 負責管理和執行適用於以下實體的反歧視法:

  • 根據《勞動力創新和機會法》( WIOA )第一章獲得財政援助的人;
  • WIOA第121 (b)條中列出的通過勞動力發展系統提供課程或活動的美國就業中心合作夥伴;
  • 僅針對殘疾問題,州和地方政府以及其他與勞工和勞動力相關的計畫和活動的公共實體;以及
  • 上述類別中未包括的勞工部提供經濟援助或由勞工部實施計畫的接受者。

涵蓋實體的幾個示例包括:

  • 面向成年人、青年和失業工人的WIOA計畫;
  • 美洲原住民、農民工和季節性農場工人的就業和培訓計畫;
  • 州就業服務計畫;
  • 失業保險計畫;
  • 針對老年工人的老年社區服務就業計畫( SCSEP ) ;
  • 就業工作團 ;
  • 《貿易調整援助法》計畫;以及
  • 由勞工部機構管理的其他贈款計畫,如礦山安全與健康管理局、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以及退伍軍人就業和培訓服務。

CRC管理和執行的法律總體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宗教(包括未能照顧宗教信仰、儀式或習俗)、性別(包括懷孕、性取向和性別認同)、國籍(包括英語水準有限)、年齡、殘疾(包括未能提供無障礙設施;未能提供便利或修改政策或程式;或同樣有效的溝通)以及政治派別或信仰的歧視。

如下所述,在特定情況下,CRC執行的法律也禁止基於以下理由的歧視:

  • 公民身份/獲准在美國工作的合法入境移民的身份(適用於WIOA相關計畫或由One-Stop合作夥伴通過One-Stop系統提供的其他計畫或活動的受益人)。
  • 參與根據WIOA第一章獲得經濟援助的計畫或活動。
  • 父母身份(在聯邦政府開展的教育和培訓計畫中,如就業工作團)。
  • 對採取以下與非歧視或機會均等相關行動的任何人進行報復或恐嚇:
    • 提出歧視投訴;
    • 反對違反民權法的行為;或
    • 向調查、合規審查、聽證會或任何其他類型的民權相關活動提供資訊、作證或參與調查、合規審查、聽證會或任何其他類型的民權相關活動。

OEE負責處理、調查並就上述接受人、合作夥伴和計畫提出的歧視投訴做出決定。

CRC 合規與政策辦公室( OCAP ) 通過以下方式支援CRC的外部執法工作:

  • 進行合規審查,包括審查州計畫的非歧視計畫,以確保CRC執行的法律得到遵守;
  • 提供技術援助;
  • 開展定期培訓和外聯演示;以及
  • 起草、審查和傳播各種政策檔。

由CRC外部執法辦公室( OEE )和合規與政策辦公室( OCAP )執行的法律

  • 《勞動力創新和機會法》( WIOA )第188條
  • 1964年《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修正案)第六章
  • 1973年《康復法》(Rehabilitation Act)(修正案)第504條和第508條
  • 1975年《年齡歧視法》(Age Discrimination Act)(修正案)
  • 1972年《教育修正案》(Education Amendments)(修正案)第九編
  • 1990年《美國殘疾人法》( Disabilities Act)(修正案)第二章A小節
  • 第13160號行政命令,《在聯邦開展的教育和培訓計畫中禁止基於種族、性別、膚色、國籍、殘疾、宗教、年齡、性取向和父母身份的歧視》
  • 第13166號行政命令,《改善英語水準有限人士獲得服務的機會》
  • 第13985號行政命令,《通過聯邦政府促進種族平等和支援服務不足的社區》
  • 第14091號行政命令,《通過聯邦政府進一步推進種族平等和對服務不足社區的支援》

CRC的內部執行辦公室( OIE ) 通過諮詢、促進調解、調查和裁決勞工部員工和勞工部就業申請人提出的投訴來管理勞工部的內部平等就業機會( EEO )計畫。這些投訴聲稱因種族(包括與種族相關的特徵,可能包括個人的美容和頭髮)、膚色、宗教或宗教信仰(包括尋求對宗教信仰、儀式或實踐的合理照顧)、身體或精神殘疾(包括尋求身體或精神殘疾的合理照顧)、性別(包括懷孕、分娩、哺乳、墮胎、以及相關的醫療狀況,並尋求與懷孕、性取向、變性身份、性別認同、性別表達、雙性特徵、性別陳規定型觀念(包括作為基於性別的暴力或騷擾的倖存者的經歷)或性特徵有關的醫療狀況的合理照顧);國籍(包括種族、口音、使用英語以外的語言和移民經歷) ;血統(包括與血統有關的特徵,可能包括個人的著裝) ;年齡( 40歲及以上) ;醫療狀況;遺傳信息;父母身份;以及從事受保護的平等就業機會活動(例如,反對歧視,包括騷擾或提出投訴;要求為宗教信仰、儀式或實踐提供合理照顧;殘疾;或懷孕和相關醫療狀況)。

個人在以下情況下從事受保護的平等就業機會活動:

  • 反對他們認為根據下述CRC/OIE實施的法律具有歧視性的做法;
  • 根據下文所述CRC/OIE執行的法律,參與投訴流程的任何階段(也稱為行政或司法程式) ,或
  • 從事下述CRC/OIE執行的法律所規定的任何其他活動或權利,包括要求為宗教信仰、儀式或實踐、殘疾或懷孕和相關醫療狀況提供合理照顧。

OIE還向勞工部經理、主管和員工提供有關平等就業機會事項的培訓和技術援助。 此外, OIE就內部EEO事宜向管理層提供建議,並制定和實施勞工部的平等就業機會政策和程式。

OIE執行的法律

  • 29 CFR第1614節
  • 1964年《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 (修正案)第七章
  • 1973 年《康復法》(Rehabilitation Act) (修正案)第 501 條和第 508 條
  • 2008年美國殘疾人法案修正案(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mendments Act of 2008,ADAAA),Pub.L. No. 110-135, 122 Stat. 3553
  • 1963年《平等工資法案》(Equal Pay Act)(修正案)
  • 2009年《莉莉萊德貝特公平工資法案》(The Lilly Ledbetter Fair Pay Act of 2009),Pub.L. No. 111-2, 123 Stat. 5
  • 《懷孕工人公平法案》(PWFA),42 U.S.C. § 2000gg et seq。
  • 2008年《遺傳信息反歧視法案》(Genetic Information Nondiscrimination Act)
  • 1967年《就業年齡歧視法》(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修正案)
  • 1991年《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
  • 2002年《通知和聯邦雇員反歧視和報復法案》(The Notification and Federal Employee Antidiscrimination and Retaliation Act)Pub.L. No. 107-174, 116 Stat. 566,經卡明斯法案(Cummings Act)修訂
  • 2020 年 《Elijah E. Cummings 聯邦雇員反歧視法案》(Cummings Act),Pub.L. No. 116-283、Sec. 1131-38、134 Stat. 3388、3900-05(修訂 2002 年《通知和聯邦雇員反歧視和報復法案》)
  • 第11478 號行政命令,《聯邦政府平等就業機會》(修正案)
  • 第13087 號行政命令,《聯邦政府平等就業機會》
  • 第13152 號行政命令,《聯邦政府平等就業機會》
  • 第13163 號行政命令,《增加殘疾人士在聯邦政府就業的機會》
  • 第13164 號行政命令,《要求聯邦機構建立程式以促進提供合理照顧》
  • 第13548 號行政命令,《增加聯邦殘疾人就業》
  • 第13672號行政命令,  對行政命令11478《聯邦政府平等就業機會》 的進一步修訂
  • 第11246 號行政命令,《平等就業機會》
  • 第14035 號行政命令,《關於聯邦勞動力多樣性、公平性、包容性和可及性的行政命令》
  • 第13152 號行政命令,《禁止基於父母身份的歧視》

CRC 中央語言援助辦公室 (COLA)推進了該部門的目標,即為英語水準有限 (LEP) 的工人改善參加勞工部開展的計畫和活動的機會。除了實施該部門的語言無障礙計畫之外,COLA 還制定並向勞工部機構提供技術援助,以有效推進語言無障礙工作。

COLA 負責管理該部門的企業範圍合同:1)專業語言協助服務,以及 2)翻譯、口譯和轉錄服務。總之,這些服務直接支援了該部門為改善英語水準有限人士參與勞工部開展的項目和活動的努力。